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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本站 作者:徐净协 人气:1153 发布时间:2021-08-12
摘要: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 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英文: XuZhou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 XZPFIA。第二条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由徐州区域从事涉水产品···
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 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 ;
英文:  XuZhou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XZPFIA。
第二条 徐州市净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由徐州区域从事涉水产品及水处理设备装置与水质净化、管道分质直饮水系统、污水与给排水处理、中水回用、空气净化与污染预防治理装置和从事相关生产、流通、工艺、技术、开发、科研、施工等及相关产业,为共同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挖掘徐州区域从事涉水产品及水处理设备装置与水质净化、管道分质直饮水系统、污水与给排水处理、中水回用、空气净化与污染预防治理装置和从事相关生产、流通、工艺、技术、开发、科研、施工等及相关产业的科技潜力和社会资源,带动其整体发展;代表本行业企业及从业者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社会、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良性健康有序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徐州市云龙区工程兵指挥学院南营区共建路4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研本行业资源开发、科研、生产、流通销售与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行业、会员单位服务;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服务规范、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行业的发展;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教育活动,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和行业规范规程的制定,维护消费者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
(五)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会员企业在政策上谋优惠,在经营上谋市场,在开发、科研、设备、工艺、技术改造上提供技术咨询与专家意见,在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认证上提供服务;
(六)协调行业单位间关系,加强行业规范与自律,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良性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有序竞争,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维护行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提高行业信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七)开展本行业的各种培训教育活动(公益),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为企业培训(公益)各类专业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举办展销会、展览会、报告会、论坛会、研讨会、科技成果发布会、交流合作等;
(八)开展业务、经营、信息、工艺、技术、开发、科研成果等服务与信息交流、发布,建立信息化平台,出版本团体内部刊物;实施品牌战略计划,弘扬工匠精神,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争先创优活动,对行业进行评估,组织业内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等;
(九)开展域内、外信息、技术等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协调会员单位涉及域内外的活动;
(十)承办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与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业内专家、学者、教授)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徐州区域从事涉水产品及水处理设备装置与水质净化、管道分质直饮水系统、污水与给排水处理、空气净化与污染预防治理装置和从事相关生产、流通、工艺、技术、开发、科研、施工等及相关产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组织及业内专家、学者、教授;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审核;
(三)审核通过,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面向社会公布,颁发会员证明。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五)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行业与市场状况,关心行业与本团体的发展;
(四)积极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五)按时、按规定标准缴纳会员费;
(六)不得利用会员名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开展任何非法活动或业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主动交回会员证明;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出本团体后,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利用本团体会员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和业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缴纳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监事、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罢免协会监事、理事、副会长、会长【其中会长、副会长必须通过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九)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由会长负责召集、主持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和日期以书面或邮件、通讯方式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监事、监事长、理事、副会长、会长,等额选举时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时不低于总票数的1/2,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较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与行业自律公约;
(二)能够带头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及协会各项制度、规定等;
(三)能够较好发挥领头作用,自觉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作风正派,行为端正,光明磊落;
(四)能够团结会员,真心代表广大会员利益,处事公道;
(五)能够为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六)单位理事的代表应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在任期内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批准,秘书处备案;
 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时,经会员大会予以罢免或通过,同时对缺额进行补充,秘书处备案;该理事同时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听取并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兼任协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召开。
第三节 负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德高望重,品行端正,办事公平公正,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大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善于思考,与时俱进,为行业发展尽职尽责;
(九)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在“双向”服务中能够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实干精神。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担任本团体会长期间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采取聘任制),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代表本团体出席有关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配合会长开展工作;
(二)分管单项工作;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团体工作计划,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九)主编协会刊物、简讯、简报、新闻(本团体内部);
(十)组织收缴会员费、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监事长负责监事会具体工作;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
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监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时,经会员大会予以罢免或通过,同时对缺额进行补充;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制定监事会各项制度,建立记录监事会会议纪要;
(二)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审核本团体的财务账簿,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工作;
(五)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 提出对不称职、不能正常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的调整意见;
(九)负责对协会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与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不接受境外捐赠。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缴纳办法收取会员费(详见会员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
(二)党组织建设与活动开展;
(三)召开会员大会、工作会议、业务研讨等会议;
(四)购置办公用品、设备和发展性项目;
(五)协会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组织会员培训、学习及资料制作;
(八)开展对外宣传、会员交流活动、会员文体活动;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开展社会公益性项目与活动;
(十一)本团体专职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十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财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会员退会、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等。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有关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自行解散。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有关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章程于2021年7月30日经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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